(2017)豫0105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申请执行毛玉翠、元振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毛玉翠,元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42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71号河南豫工道成大厦一层。代表人张卫锋,行长。被执行人:毛玉翠,女,汉族,1969年5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被执行人:元振军,男,汉族,1968年5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汤阴县。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申请执行毛玉翠、元振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四初字第1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毛玉翠、元振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1月6日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4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千审 判 员 李小涛助理审判员 王 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