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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朱宗辉、花德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宗辉,花德洋,罗光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朱宗辉,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被执行人:花德洋,男,195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罗光达,女,195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宗辉与被执行人花德洋、罗光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花德洋、罗光达从2017年2月开始每个月向本院执行款账户支付3000元执行款,其它经对被执行人花德洋、罗光达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情况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宗辉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裕库审判员  杨 杰审判员  莫武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翟堂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