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执8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丰涛与李枝品、陈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涛,李枝品,陈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8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丰涛,女,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赵镇。被执行人:李枝品,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赵镇。被执行人:陈心,女,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复兴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丰涛与被执行人李枝品、陈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川0121执8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1、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枝品、陈心名下有按份共有位于金堂县赵镇金凤路555号XX栋XX层X号住宅(业务件号:权2XXXXX9,建筑面积154.66平方米);2、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枝品、陈心名下有共同共有位于金堂县赵镇十里大道二段860号X栋X单元X层X号住宅(业务件号:2XXXXXXXXXXXXX41,建筑面积77.28平方米);3、E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枝品、陈心名下有共同共有位于金堂县赵镇十里大道二段860号X栋X单元XX层X号住宅(业务件号:2XXXXXXXXXXXXX63,建筑面积111.06平方米);4、备案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枝品、陈心名下有共同共有位于金堂县赵镇十里大道二段860号X幢X楼X号商业(合同签约备案号:4XXX2,建筑面积:442.74平方米)及X幢X楼X号商业(合同签约备案号:4XXX2,建筑面积:490.34平方米),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给付执行和解协议,现履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丰涛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查封财产中的备案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枝品、陈心名下有共同共有位于金堂县赵镇十里大道二段860号X幢X楼X号商业(合同签约备案号:4XXX2,建筑面积:442.74平方米)及X幢X楼X号商业(合同签约备案号:4XXX2,建筑面积:490.34平方米)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川0121执811号执行裁定书中,即“备案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枝品、陈心名下共同共有位于金堂县赵镇十里大道二段860号X幢X楼X号商业(建筑面积:442.74平方米,合同签约备案号:4XXX2)及X幢X楼X号商业(建筑面积:490.34平方米,合同签约备案号:4XXX2)”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锡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