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欧阳A、欧阳B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欧阳A,欧阳B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8民特4号申请人:欧阳A,男,2007年12月6日生,汉族,新宁县人。申请人:欧阳B,男,2009年6月29日生,汉族,新宁县人,系被申请人李永华次子。监护人:陈凤英,女,1958年7月17日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系申请人欧阳A、欧阳B的祖母。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琼,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欧阳A、欧阳B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欧阳A、欧阳B称:申请人之母李永华于2013年离家外出后一直未归,至今杳无音信。申请人欧阳A、欧阳B一直由祖母陈凤英照看和抚养,现特申请法院宣告李永华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李永华,女,1986年2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清江桥乡连河村7组1号,系申请人欧阳A、欧阳B的母亲。李永华于2013年离家外出,至今未与家人联系,现去向不明。李黎一直由祖母陈凤英抚养。申请人欧阳A、欧阳B向本院申请宣告李永华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3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了寻找李永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永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永华自于2013年外出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也未对其子女履行抚养义务,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3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了寻找李永华的公告后,李永华仍然没有出现,故李永华失踪的事实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永华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畅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