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执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月季与被执行人马超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月季,马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5执820号申请执行人赵月季。被执行人马超,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张羌办事处北渠河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月季与被执行人马超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5执8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并提供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具备履行条件的证据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杨得坡审判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华航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6月20日地点:执行局办公室审判长:李友谊审判员:杨得坡、刘振辉书记员:杜华航李友谊:关于申请执行人魏自春与被执行人温县永兴工程塑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提合议庭合议是否终结(2017)豫0825执82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刘振辉:同意终结。杨得坡:同意终结。合议结果:终结(2017)豫0825执8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