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4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吴二虎与泾源县黄花乡人民政府、泾源县黄花乡上胭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二虎,泾源县黄花乡上胭村村民委员会,泾源县黄花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4执223号申请执行人吴二虎,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被执行人泾源县黄花乡上胭村村民委员会。住址:宁夏泾源县。法定代表人张勇祥,系该村村主任。被执行人泾源县黄花乡人民政府。住址:宁夏泾源县。法定代表人奚金飞,系该政府乡长。申请执行人吴二虎与被执行人泾源县黄花乡人民政府、泾源县黄花乡上胭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424民初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人支付劳务费1.2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及申请执行费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花乡人民政府在黄河农村商业银行泾源县黄花信用社帐户内存款1213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易建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