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谭元祥与杨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元祥,杨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136号申请执行人谭元祥,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杨巧,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执行谭元祥与杨巧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巧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元祥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杨巧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杨巧尚欠申请执行人杨巧款项42500元及相应利息。另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38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巧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136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袁轶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晏家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