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栗红与被执行人彭印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栗红,彭印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367号申请执行人:栗红,女,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彭印存,女,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栗红与被执行人彭印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侯剑莉执行员 常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柳鸽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