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春峰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峰,白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296号申请执行人:刘春峰,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涿州市绿塬投资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北省涿州市。被执行人:白利军,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春峰与被执行人白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丰民(商)初字第26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白利军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刘春峰借款四十万元,并自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白利军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刘春峰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白利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晓明代理审判员 陈 府代理审判员 许子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欣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