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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刑更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辛瑞刚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辛瑞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刑更201号罪犯辛瑞刚(绰号:刚子),男,1984年7月5日生,汉族,吉林省���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延吉监狱服刑。2015年9月2日,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辛瑞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民事赔偿金10105.6元,追缴1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延吉监狱于2017年6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辛瑞刚在延吉监狱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本次缴纳赔偿金2000元,经监狱考核累计获一个表扬。上记事实,有执行机关延吉监狱的罪��计分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佐证,罪犯辛瑞刚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辛瑞刚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南洙审判员  金亨今审判员  邓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洋S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