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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执8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济宁市正发爱农饲料有限公司、蔡先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市正发爱农饲料有限公司,蔡先良,蔡士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7执848-3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市正发爱农饲料有限公司,住所鱼台县唐马镇鱼丰公路交汇处,代码913708276745321345。法定代表人姜化忠,经理。被执行人蔡先良,男,汉族,住江苏省沛县。被执行人蔡士涛,男,汉族,住江苏省沛县。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鲁0827执84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蔡士涛所有的位于沛县金凤凰建材装饰城8号楼25号、26号商业房1-3层房产一处,面积为204.8平方米,房权证号为:沛房权政XXXX。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蔡士涛所有的位于沛县金凤凰建材装饰城8号楼253、263商业房1-3层房产一处,面积为204.8平方米,房权证号为:沛房权政XXXX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金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艾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