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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8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苏国源与吴嘉升、王志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国源,吴嘉升,王志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874号之一原告:苏国源,男,汉族,1972年8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驰,广东金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晶,广东金词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吴嘉升,男,汉族,1987年1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被告:王志彭,男,汉族,1993年1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国源诉被告吴嘉升、王志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国源以被告王志彭与原告达成和解并已支付和解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国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2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申请撤诉故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苏国源负担,另186元受理费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陈巧勤人民陪审员  王景新人民陪审员  王宇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洁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