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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杨军武申请执行姜长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武,姜长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137号申请执行人杨军武,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被执行人姜长利,1952年8月8日出生,回族,住黑龙江省富锦市文化社区。本院受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委托,于2017年2月6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杨军武申请执行姜长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姜长利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杨军武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7)黑0882执13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君审判员 吴佩秋审判员 肖铁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穆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