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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4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雪玲、朱剑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雪玲,朱剑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24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锦文,董事长。被执行人:姚雪玲,女,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龙门县。被执行人:朱剑雄,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雪玲、朱剑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除处置被执行人朱剑雄23760股金外,经查询各金融、房管、国土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姚雪玲、朱剑雄有财产可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龙海鹏审判员  梁敬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赖李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