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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民初3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3046朱建达与吴丁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达,吴丁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3046号原告:朱建达,男,194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军、王桂男,江苏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丁柱,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兰陵北路508号4楼。负责人:吉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旺旺,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达诉被告吴丁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建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朱建达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晓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