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初4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方金消毒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骜腾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方金消毒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骜腾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4285号原告:上海方金消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吴灵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鸿生,上海市海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骜腾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沈学敏。原告上海方金消毒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骜腾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拖欠货款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拖欠货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方金消毒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范宜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伟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