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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执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许顺发与被告焦孟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1224执保76号咸宁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本院受理原告许顺发与被告焦孟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1224财保7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保全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对被告焦孟来所有的车牌号为鄂L3****轿车的产权登记过户手续予以冻结,期限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二、对原告许顺发所有的鄂L*****的福田牌中型自卸货车的产权登记过户手续予以冻结,期限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特此通知。附:(2017)鄂1224财保76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