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执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许顺发与被告焦孟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1224执保76号咸宁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本院受理原告许顺发与被告焦孟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1224财保7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保全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对被告焦孟来所有的车牌号为鄂L3****轿车的产权登记过户手续予以冻结,期限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二、对原告许顺发所有的鄂L*****的福田牌中型自卸货车的产权登记过户手续予以冻结,期限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特此通知。附:(2017)鄂1224财保76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