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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执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泰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24号之一申请人: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千秋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5610039738,法定代表人:朱继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泰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经济开发区亚麻街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703200004995。法定代表人:王宗民,该公司董事长。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山东泰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豫1281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山东泰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24327.48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责令申报财产通知书,均未送达成功。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名下位于青州市房产证号为(青房权证经济开发区字第××号、20××10号)房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财产线索提供。申请人同意对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281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 娟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人民陪审员  李莎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钱耀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