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郭宝峰与卢清良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宝峰,卢清良
案由
地役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796号原告:郭宝峰,男,195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敖立波,内蒙古英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清良,男,195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满洲里市盛玉采石场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原告郭宝峰与被告卢清良地役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郭宝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宝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