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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1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郭宝峰与卢清良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宝峰,卢清良

案由

地役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796号原告:郭宝峰,男,195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敖立波,内蒙古英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清良,男,195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满洲里市盛玉采石场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原告郭宝峰与被告卢清良地役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郭宝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宝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