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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执2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白光东、常兴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光东,常兴刚,吕美贞,殷长波,吕心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2216号申请执行人白光东,男,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常兴刚,男,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吕美贞,女,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殷长波,男,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吕心同,男,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白光东与被执行人常兴刚、吕美贞、殷长波、吕心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2013)川民初字第1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常兴刚、吕美贞、殷长波、吕心同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光东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本案标的履行完毕,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3)川民初字第177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司志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