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胡正桂、李业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正桂,李业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824号申请执行人:胡正桂,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李业中,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作出的(2016)皖0191民初42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业中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9475元[其中赔偿款136000元,诉讼费1512元,执行费1963元,未计息],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俊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