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3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赵利民与濮阳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仁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利民,濮阳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仁钦,白利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3048号原告:赵利民,男,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李国行,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开州逯南段与石化路交叉口南300米路西134号人防办三楼。被告:王仁钦,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白利敏,女,住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利民诉被告濮阳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仁钦、白利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利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赵利民不予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秀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梅 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