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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执35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齐修建、严小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修建,严小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9执35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齐修建,男,1975年2月13日生,住保定市顺平县。被执行人:严小蒙(又名严猛),男,1988年8月22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申请执行人齐修建与被执行人严小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09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路审判员 孟祥东审判员 刘国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