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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22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程久才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久才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22刑初65号公诉机关浮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久才,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石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石台县,家住安徽省石台县,2014年10月21日因妨害公务罪被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1月10日被安徽省岳西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日羁押于岳西县看守所,2017年1月12日被浮梁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被告人程久才被控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浮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6日以(2017)浮检公诉刑诉[2017]5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浮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鄢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久才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浮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3日,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程久才、吴某某雇请民工,将浮梁县经公桥镇岐田村吴上组“大塘脚下”山场一棵树龄为127±8年的青冈树挖出出售,在将树运送下山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被采挖青冈树已原地栽培。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程久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程久才对指控无辩解,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日,吴某某(已判刑)将位于浮梁县经公桥镇岐田村吴上组“大塘脚下”山场一棵青冈树以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程久才,经协商由被告人程久才雇请民工,吴某某具体组织民工采挖并雇请挖机及装车。次日,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程久才雇请民工并指导民工如何采挖后离开现场,吴某某组织民工具体采挖,并叫来挖机准备将该树运下山时被查获,案发后,被采伐树木被及时原地复栽。经鉴定,涉案林木具壳斗科青冈属植物,树龄为127±8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程久才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欲购买一棵活树打算卖给苏州史某某,朋友计某(外号“聋子)说他老表吴某某找到了一颗活树,2015年12月2日,其与吴某某及聋子一起到山场看了树,谈好价格6000元,协商好由其帮忙雇请民工并指导民工采挖。次日,吴某某就采挖了,采挖是没有办理手续的。2、同案犯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采挖前一天,其与程久才到山场看了树,并约定好价格是6000元,由程久才负责雇请民工,其负责挖机的费用及田地赔偿费用,并负责将树装车。采挖当天,程久才叫来民工并在山场指导民工如何采挖后就离开了,一直到傍晚5时许,其与民工才将这棵树挖起来,其打电话给安徽一个养鸡的朋友,联系了开挖机的人,挖机到山场后,村护林员打电话问其是否挖了树,其知道被人举报了,就叫挖机停工回去了,四个民工也回去了。之后,其将树原地复栽,采挖树是没办理采伐手续的。二、证人证言1、计某的证言,证实其介绍程久才与吴某某认识,当时二人谈好树价6000元,程久才只负责在安徽境内接树就是了,采挖树的民工是程久才帮吴某某叫的,工资由吴某某支付,程久才在树款中予以抵扣。双方都知道采挖没有手续。2、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3日,其在木塔乡帮一个养鸡的人挖鱼塘,这个养鸡的人叫其帮忙到江西帮朋友吊棵树,之后其到206国道旁见到养鸡人的朋友,来到吊树的山场,后这个吊树的人接到电话就叫其不用挖了。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采挖现场的概貌及青冈栗树被采挖后、复栽之后的情况。四、书证1、提取笔录,证实公安人员于2015年12月4日从采挖的青冈树桠上提取树枝及树叶。2、证明一份,证实被采挖现场山场林地权属是吴上组。3、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程久才于2017年1月10日上午在岳西县天堂镇高速入口被岳西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日被临时羁押于岳西县看守所。4、安徽望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证明,证实被告人程久才于2013年5月13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岳西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9日因撤销案件被解除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1日因妨害公务罪被望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5、报案报告,证实2015年12月3日,经公桥镇岐田村委会报案,称吴上组牛榨午山场被人盗挖了一棵青冈木。6、被告人基本情况表,证实被告人程久才出生于1962年8月29日。7、本院(2016)赣0222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吴某某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8、经公桥镇岐田村委会报告,证实被采挖青冈木已被原地栽培好。五、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2015)959号物证鉴定书,证实涉案林木具壳斗科青冈属植物,树龄为127±8年。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久才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一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采挖树木已被原地栽培好、被告人家属积极代为缴纳罚金,酌情可予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久才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 俊人民陪审员  刘华平人民陪审员  查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许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