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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沧州裕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裕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1785号原告:沧州裕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青县新华小区12号楼西配楼。组织机构代码:68276220-4。法定代表人:张寿银,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国奉,男,1961年生,汉族,住青县,。被告:李强,男,1970年生,汉族,住青县,。原告沧州裕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沧州裕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裕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沧州裕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铁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 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