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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申请执行哈尔滨泰富电气有限公司、上海泰尔富电气有限公司、北京融昌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安普鼎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威海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杨天夫、罗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哈尔滨泰富电气有限公司,上海泰尔富电气有限公司,北京融昌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安普鼎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威海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杨天夫,罗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执22号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主要负责人:刘顺保,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哈尔滨泰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天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泰尔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杨天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融昌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杨天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安普鼎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杨天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威海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法定代表人:杨天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天夫,男,196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执行人:罗茜,女,1969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申请执行哈尔滨泰富电气有限公司、上海泰尔富电气有限公司、北京融昌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安普鼎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威海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杨天夫、罗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的(2017)黑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在哈尔滨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黑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哈尔滨泰富电气有限公司、上海泰尔富电气有限公司、北京融昌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安普鼎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威海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杨天夫、罗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曲 巍审判员 冯 雪审判员 陈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元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