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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4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的来、林爱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的来,林爱娥,徐建伟,吴兆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4736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园滨路***号。法定代表人:孙志明,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志冰,男,该联社职工。被告:张的来,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林爱娥,女,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徐建伟,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吴兆雄,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的来、林爱娥、徐建伟、吴兆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没有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没有提出缓、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丽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美烟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