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02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02执17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3年9月2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63********,汉族,临沧市临翔区人,农民,住临沧市临翔区柏木桥巷**号附*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9年10月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79********,汉族,临沧市临翔区人,农民,住临沧市临翔区那玉村李家组*号附*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2016)云0902民初8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367840元及利息,应交纳执行费5418元。经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行踪不定,不知去向,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的借款367840元及利息未受偿,执行费5418元未交纳。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回告,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绍强执行员 陈 波执行员 李有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雨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