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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02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02执17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3年9月2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63********,汉族,临沧市临翔区人,农民,住临沧市临翔区柏木桥巷**号附*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9年10月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79********,汉族,临沧市临翔区人,农民,住临沧市临翔区那玉村李家组*号附*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2016)云0902民初8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367840元及利息,应交纳执行费5418元。经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行踪不定,不知去向,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的借款367840元及利息未受偿,执行费5418元未交纳。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回告,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绍强执行员  陈 波执行员  李有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雨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