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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赵金荣与赵金中人格权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荣,赵金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11号申请执行人:赵金荣,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赵金中,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金荣与被执行人赵金中人格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现在无法查找到其下落,申请执行人赵金荣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6)川0812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纪肖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