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2执1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马睿诉马华鹏股权纠纷一案申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睿,马华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1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睿,男,1991年8月12日出生,朝鲜族,大学文化,无业。被执行人马华鹏,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回族,大学文化,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302民初258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退还股权转让金200000元及利息51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77元,执行费3042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车管、土地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马华鹏名下有宁CK52**号起亚牌汽车一辆,因该车已抵押,申请人不要求处理该车,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马睿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马华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毛继保代理审判员 张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林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