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8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永强与被执行人冯彬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强,冯彬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8执366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强,男,成年,汉族,雄县。被执行人冯彬彬,男,成年,汉族,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强与被执行人冯彬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永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雄县人民法院(2017)冀0638民初3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薛永辉审 判 员 郭中波代理审判员 陈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泽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