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执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晓静、李雄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静,李雄杰,李丽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2执1657号申请执行人:杨晓静,女,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执行人:李雄杰,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执行人:李丽颖,女,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22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规定,于2017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雄杰、李丽颖的财产在价值5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小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