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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9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刘增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刘增华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9402号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址:上海市嘉定区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ZHANGXUAN。委托代理人:方炜君,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静芬,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增华,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户籍地址:江西省九江市XXX,身份证号码:XXX。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增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刘增华名下价值人民币252324.53元(具体财产以查封、冻结财产清单为准)。2017年6月19日,担保人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原告提供了该案财产保全作足额担保。若因本次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而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担保人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在担保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担保人的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刘增华名下价值人民币252324.53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文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凤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