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超贤与贺秀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超贤,贺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16号申请执行人陈超贤,男,生于1965年8月8日,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贺秀林,女,生于1963年6月1日,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执行陈超贤与贺秀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3民初142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08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执行人员穷尽财产查询措施,已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江阳区的一套房产,但该房产已先予抵押,被多个法院查封,不便处置,且被执行人身患疾病,暂不符合拘留条件。经与申请人电话联系,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宗祥审判员 张玉春审判员 赵严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