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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栾先有、栾乙宁、胡明、董晶申请执行隋杨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先有,栾乙宁,胡明,董晶,隋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284号申请执行人栾先有,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民主社区。申请执行人栾乙宁,女,201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锦市民主社区。申请执行人胡明,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锦山镇。申请执行人董晶,女,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锦山镇。被执行人隋杨,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朝阳社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栾先有、栾乙宁、胡明、董晶申请执行隋杨生命权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隋杨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栾先有、栾乙宁、胡明、董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7)黑0882执28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君审判员 吴佩秋审判员 肖铁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穆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