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执异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浏阳市泰兴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河北鑫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浏阳市泰兴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河北鑫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2执异44号之一案外人陈建国,男,汉族,1970年6月20日出生,住浏阳市。委托代理人陈建辉,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浏阳市泰兴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沿溪镇大光园村。法定代表人孔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京欣,河北前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北鑫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黄河大道52号。法定代表人任璐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浏阳市泰兴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鑫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陈建国对本院作出的(2017)冀0102执197号执行裁定书不服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举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浏阳市泰兴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京欣、案外人陈建国及其委托代理陈建辉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陈建国称,2017年2月22日法院执行局在执行浏阳市泰兴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北鑫材贸易有限公司的2015长民二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时,以“划拨被执行人河北鑫材贸易有限公司在陈建国名下公司货款的名义”从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上划拨银行存款432083元。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其理由如下:1、申请人不是2015长民二初字第95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没有义务向浏阳市泰兴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申请人不是河北鑫材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不能视为该公司的货款。3、申请人在湖南省××××村开办个人独资企业浏阳市鑫宇花炮厂,该厂与石家庄市锦华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河北鑫材贸易有限公司均有供货关系。由于购买方无法做到货到付款,购买方同意其客户按厂价直接向申请人付款。4、申请人收取两家公司货款,属于合法经济贸易往来,法院无权划拨案外人的合法财产用于偿还浏阳市泰兴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请求返还被划拨的银行存款432083元。本院查明,2016年6月28日本院作出(2015)长民二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河北鑫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浏阳市泰兴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货款36155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1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执行人河北鑫材贸易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5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1民终729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进入执行程序后,2017年1月17日本院作出(2017)冀0102执19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河北鑫材贸易有限公司在陈建国名下公司货款450000元,期限为一年。据此,2017年1月17日冻结陈建国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长江大道分理处62×××75账户内存款450000元。2017年2月22日本院作出(2017)冀0102执197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河北鑫材贸易有限公司在陈建国名下公司货款432083元。2017年2月27日本院将陈建国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长江大道分理处62×××75账户内存款432083元扣划至本院。听证过程中案外人陈建国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长江大道分理处个人明细对账单复印件、浏阳市鑫宇花炮厂营业执照复印件、2016年4月25日浏阳市鑫宇花炮厂与河北鑫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证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长江大道分理处62×××75账户的户主系陈建国,法院扣划的432083元是陈建国个人款项。申请执行人提交石家庄市2017年1月烟花爆竹直营点注意事项、石家庄市2017年烟花爆竹直营销售点协议、2017年春节河北鑫材贸易公司烟花爆竹订货表、陈建国名下中国农业银行62×××75账户交易明细清单、2017年长安区烟花爆竹销售网点情况汇总表、2017年2月20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出具的(2017)冀石太证经字第378号公证书及数码照片打印件。证明陈建国名下中国农业银行62×××75账户中的款项是河北鑫材贸易有限公司收取的2017年春节期间其各直营店的货款,不是陈建国的个人存款。本院认为,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不宜在执行程序中认定;银行存款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长江大道分理处62×××75账户的户主系陈建国,本院扣划的432083元系陈建国个人款项,案外人陈建国所提异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作出的(2017)冀0102执197号执行裁定书。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王丽燕审 判 员 谷兰军代理审判员 杜宇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肖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