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10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伟达与上海腾魏客运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达,上海腾魏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10695号原告:王伟达,男,1960年7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真理,上海市科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腾魏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蔡新田。原告王伟达诉被告上海腾魏客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张云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施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伟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车辆报废款人民币7万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8年1月至2014年9月,原、被告先后签订省际旅游包车经营和管理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购置投放金龙XMQ6120型大客车(车牌号沪B4XX**)一辆,从事被告的省际旅游包车经营;协议终止后,车辆牌照由被告按当月市价向原告收购,车辆残值(出售或报废所得)由被告交于原告自行处置。原告按约购置上述车辆并向被告投放。2014年9月,被告将上述车辆申请报废,并取得该车辆的报废补贴款7万余元,却至今未向原告返还。被告上海腾魏客运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签订《省际旅游包车经营和管理协议书》一份,约定:乙方自愿经营甲方的省级旅游包车经营使用权,投放客车一辆,投放车辆厂牌型号为金龙XMQ6120,车牌号为沪B4XX**,额定座位数为55座,发动机号为L33QA700540,车架号为LA6R1HSL57B103607;合同期内,甲方为该车辆的所有权人,旅游包车为乙方负责日常经营,甲方负责经营管理;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双方一致同意,在无违约的情况下,本协议终止后,甲方收回旅游包车车辆的全部证照(包括车辆牌照、行驶证、营运证),车辆牌照由甲方按当月市价向乙方收购,车辆残值由甲方交于乙方自行处置。原告提供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出具的申请表一份,载明:号牌号码为沪B4XX**,品牌型号为金龙XMQ6120,发动机号为L33QA700540,车辆识别代号为LA6R1HSL57B103607,拖运时间为2014年9月16日,拖运要求为自送,机动车所有人为被告,并载明了被告的银行账号及开户行。同时该申请表上记载:2015年9月10日支付残值7,320元,黄标车补贴65,000元,2014年12月18日在市财政局拨付。审理中,经本院与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联系,工作人员表示该车辆的残值及黄标车补贴均已支付至申请表中机动车所有人信息栏所载的银行账号中。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省际旅游包车经营和管理协议书、申请表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之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根据原告提供之证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在协议终止后,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车辆残值交由原告处置,此处的残值应当包含了黄标车报废的补贴。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已明确将残值及黄标车补贴支付被告,被告应当将其收到的相应钱款返还原告。原告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腾魏客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伟达钱款7万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上海腾魏客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晓淳审 判 员 杨仁感人民陪审员 姚 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龙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