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民初2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XX与韩晶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韩晶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2038号原告:王XX,男,汉族,1972年1月28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雪峰,女,汉族,1971年8月4日生,住址同上,系原告妻子。被告:韩晶伟,男,汉族,1995年7月28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地址: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西751号西段。负责人:王征,该公司经理。原告王XX诉被告韩晶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庭下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王XX承担150元。审判员 何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