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4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白栋与梁军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栋,梁军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1250号原告:白栋,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梁军的,男,住临漳县。白栋与梁军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白栋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白栋负担。审判员 申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文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