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4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市久美时装有限公司、王庆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市久美时装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王庆立,周怡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48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久美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采莲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庆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中箐,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88号建屋大厦1、6层。主要负责人:王学祥,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涛,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庆立,男,汉族,1970年10月13日出生,住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中箐,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周怡红,女,汉族,1975年9月24日出生,住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中箐,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州市久美时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及原审被告王庆立、周怡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91民初3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市久美时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市久美时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州市久美时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436元,减半收取为9218元,由上诉人苏州市久美时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石水根审判员 高小刚审判员 水天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