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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民辖终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莆田市嘉欣工贸有限公司、莆田市双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莆田市嘉欣工贸有限公司,莆田市双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辖终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嘉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梧塘新街三角站。法定代表人:宋智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莆田市双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水南村城笏路。法定代表人:张宝树,总经理。上诉人莆田市嘉欣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莆田市双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3民初13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莆田市嘉欣工贸有限公司上诉称:1、上诉人的实际办公地点在莆田市××区××城大道豪悦御景901号,由租赁合同等证据可以证实,根据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2、从被上诉人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内容可以看出,涉案标的物是国外客户定作,所以,本案存在涉外因素,属于涉外商事案件,本案应由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莆田市双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主张其实际办公地点在莆田××××区,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本案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争议标的、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的法律事实均不具有涉外因素,上诉人认为涉案标的物系销往国外故本案属于涉外商事案件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工商登记的住所地位于莆田市××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章审 判 员  吴荔生代理审判员  谢晓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晓芝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