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执1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桑德恒昌贵金属有限公司申请西安一得贸易有限公司等扣押车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桑德恒昌贵金属有限公司,西安一得贸易有限公司,陕西一得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西安本真商贸有限公司,XX鸿,金志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执1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桑德恒昌贵金属有限公司,原河南恒昌贵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温县温泉镇鑫源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彭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立成,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云云,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一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安定广场三号楼B座706室。法定代表人XX鸿,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犀利,公司法务人员。委托代理人刘丽雅,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一得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25号深业大厦一层00108号。法定代表人XX鸿,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本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25号深业大厦八层810-1号。法定代表人刘瑞丽。被执行人XX鸿,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白露湾小区骆驼巷17号楼3单元9号,身份证号:330327197108170453。被执行人金志霞,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白露湾小区骆驼巷17号楼3单元9号,身份证号:330327197609106740。本院在执行河南桑德恒昌贵金属有限公司与西安一得贸易有限公司、陕西一得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西安本真商贸有限公司、XX鸿、金志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金志霞名下有车辆,车牌号为陕AJ74**别克牌轿车、陕AC16**奔驰牌轿车、陕A0S8**宝马牌轿车、陕AY40**红旗牌轿车、陕ACP0**克莱斯勒牌轿车,共计五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金志霞所有的车辆,车牌号为陕AJ74**别克牌轿车、陕AC16**奔驰牌轿车、陕A0S8**宝马牌轿车、陕AY40**红旗牌轿车、陕ACP0**克莱斯勒牌轿车,共计五辆。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苑海峰审判员 : 张 磊审判长 :丁会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 张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