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执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吴艳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吴艳红,李兴,吴顺俊,张绍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11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住所地莱西市重庆中路北部新区社区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67527371-X。负责人:张琳辉,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被告:吴艳红,女,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莱西市。被执行人李兴,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青岛耐克森轮胎公司工作人员,现住莱西市。被执行人吴顺俊,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青岛金涌热电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住莱西市。被执行人张绍山,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国网山东莱西供电公司姜山供电所工作人员,现住莱西市。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民初642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义务。经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吴艳红、李兴、吴顺俊、张绍山已将其在(2016)鲁0285民初字第642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立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吴艳红、李兴、吴顺俊、张绍山已将其在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民初字第642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巍审判员 郝玉军审判员 赵向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盖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