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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4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宏振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宏振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4执134号申请执行人: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春江,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岭,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河北宏振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学,任经理。本院在执行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北宏振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且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传宝审判员  尹远征审判员  吴恩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