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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小红与被执行人王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红,王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张小红,女,1969年10月生,汉族,陕西省商洛人,居民,住陕西省商洛市。被执行人:王建刚,男,1986年2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铜川市耀州区瑶曲镇。申请执行人张小红与被执行人王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4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小红于2017年2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建刚下落不明,且在银行及金融机构无存款,也未开办企业,在不动产登记局无房产信息,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将查询情况已告知申请人张小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生效的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4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建刚应给付张小红借款1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2300元,以上合计162300元。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及财产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0204执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兴平审判员  王建文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晓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