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纪颂、汪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颂,汪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683号申请执行人:纪颂,女,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黄山市中医医院护士,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汪捷,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经常居住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的(2013)屯民一初字第01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汪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捷存款3847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夏一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