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27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富裕县沃野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长春格瑞特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裕县沃野农机销售有限公司,长春格瑞特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7民初1090号原告:富裕县沃野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相军,职务:经理地址: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长春格瑞特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详,地址:吉林省九台市卡伦经济开发区原告富裕县沃野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格瑞特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富裕县沃野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买的六台打浆机货款及利息,原告将质量有问题的打浆机退还被告;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多预付的购机款本金及利息;3.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2月和4月期间,原告在被告公司购买四种型号的格瑞特牌打浆机用于出售,并支付货款和预付款,原告在出售过程中发现打浆机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返还货款、预付款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办案人员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及联系方式,既联系不上被告,也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且本院通知原告提供被告新的地址或联系方式,原告明确表示无法提供。本院限原告7天内缴纳公告费进行公告,原告在规定期间未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富裕县沃野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金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