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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2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诉被告田贵兰、刘定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田贵兰,刘定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614号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负责人:陈卓,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柏,四川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贵兰(曾用名田桂兰),女,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刘定远,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诉被告田贵兰、刘定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6月20日,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