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4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霍本俊与马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本俊,马风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4490号原告霍本俊。委托代理人周继伟、崔冬冬,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风祥。原告霍本俊诉被告马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本俊委托代理人崔冬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风祥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1日在郑州市科技市场电子大厦借给马风祥现金4.5万元,后经催要于2015年1月24日还款3万元,剩余1.5万元一直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还款1.5万元。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举证。原告提交证据如下:欠条一份。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5年1月24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现金1.5万元。落款处被告马风祥签字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原告持欠条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本院对该借款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马风祥偿还借款1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风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霍本俊借款15000元。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马风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郑文文人民陪审员 宋增喜人民陪审员 史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培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