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3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江海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海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3执233号被执行人:江海勇,男,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被执行人江海勇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福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江海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海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本院缴纳罚金1000元、退赔181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海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对被执行人江海勇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江海勇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丘耀辉审判员 李凌锋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春燕 更多数据: